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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1-19浏览次数:字号:[ ]

承德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承医政发﹝2017﹞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纵向科研经费)、科研事业收入(横向科研经费)和校内课题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分年度或定期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所取得的研究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课题经费。校内课题经费是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内容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类型。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决算的审签工作。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指学校根据国家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立项计划,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专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实行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和

科技处、高教室、计财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同各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办理工作事项等。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规划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定,审定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采用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代表学校组织具有承担科研经费专项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从科研管理费或科研项目经费中的间接费用中支付。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执行预算管理,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二)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省科技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审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审查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对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计。

(五)审查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六)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业务程序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填写《承德医学院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科研经费报表编制要求,依据计财处出具的科研经费明细账,准确编制科研经费决算表、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科研项目经办人将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科研经费决算表和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与下列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核,资料包括: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4.项目协作协议书(若项目支出中含有协作费支出的);

5.固定资产清单(若项目支出中有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的);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对报送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计意见。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有关审签情况和审签意见,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向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每年11月初,科研管理部门(包括科技处、高教室,下同)将当年完成和在研的科研项目(课题)按照结题的先后顺序、经费额度列出清单,提交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研究确定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立项计划,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立项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

具《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委托书》(附件2)。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还须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在《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委托书》签批同意意见。

(三)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课题)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汇总审核应报送的审计资料,填写《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承诺书》(附件3)、《科研经费审计资料交接清单表》(附件4),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包括:

    1.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承诺书;

2.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含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科研项目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

4.与外部协作单位协作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5.科研经费外拨经费资料;

6.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7.科研项目经费报表、明细账;

8.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9.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10.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五)审计处对接收的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办理接交手续后,

编制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填制《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委托外审审批单》(附件5)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审计处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七)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项目负责人送达《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征询意见函》(附件6)。

(八)审计处针对科研项目组及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九)审计处向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十)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承德医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承医政发[200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申请表;

2.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委托书;

3.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承诺书;

4.科研经费专项审计资料清单交接表;

5.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委托外审审批单;

6.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征询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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