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医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承医政发﹝2017﹞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种资金来源,开展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修缮工程以及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分类管理:工程概算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大于500万元的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采取委托审计方式,由审计处按学校有关招(投)招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从工程建设费中支付;修缮工程的审计费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中的审计费中支付。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送审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竣工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标准是否准确、合规。
(三)审查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是否按要求购进,有无产品合格证与质量保修书。
(四)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签证、洽商手续是否完备,增减工程量是否准确。
(五)材料认价应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合同之外的材料差价应按施工进度参照市场行情或河北省(承德)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有关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对于通过招投标组织的工程项目,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六)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工程项目全面、准确地进行了具体描述;是否有较为明确的施工标准。
(七)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了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某一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
(八)审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九)审查实际施工项目是否是合同中约定的属于招标范围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履行申请计划调整程序而随意改变中标项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量核实、汇总审核工程结算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并填写《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月初将上月逐级签批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请书》及以下资料及时报送审计处提请审计。
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承诺书(施工单位填写);
2.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资料;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图);
4.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书(附电子版);
5.工程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等现场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工程量计算书;
8.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9.与工程结(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通过招投标组织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0.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1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第十条 审计处对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办理交接手续。若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退回至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补充或完善后,再重新办理提交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处接收工程项目审计资料后,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委托审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送审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结构复杂且有异议的,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核实工程量。
第十三条 审计处将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申请部门发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征求意见书》(附件3)征求施工单位意见。若有异议,请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征求意见书》“施工单位意见栏”提出意见,再进行共同复审;如无异议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征求意见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附件4)“施工单位意见栏” 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申请部门反馈的施工单位签署无异议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征求意见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果确认申请单》(见附件5),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履行学校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施工单位签字的《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审计结算报告书进行工程款结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组卷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
第十九条 凡本年度内需结算的工程项目,须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逾期不报,将暂缓审计,列入下一年度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开工、已签定合同或已完工未验收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以前规定执行,原《承德医学院关于工程结算审计的规定》(承医政发﹝201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申请书
2.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委托审批单
3.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征求意见书
4.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
5.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果确认申请单